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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州南太湖精英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关于深化“南太湖精英计划”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13〕15号),现就2014年“南太湖精英计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重点领域和对象条件

(一)引进重点领域

围绕湖州重点发展的先进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能够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提升特色产业优势的人才及其项目。

(二)引进对象及条件

1.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带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湖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湖州工作不少于6个月;

(2)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

(3)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4)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5)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其投入的货币实收资本不少于政府提供的资助额度。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或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领军人才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的,也可视作企业主要创办人;

(6)申报创业领军人才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1月1日后来湖投资创业,到湖创业后,每年在湖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7)已在湖州注册落户的“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领军人才不能重复申报。

2.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我市企业从湖州地区外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能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在2013年1月1日后来湖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引进后每年在湖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与其相同层次的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主要负责人;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4)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6)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或第一层次人才,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名;

(7)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著名企业(上一年度《财富》世界500强、《财富中国》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100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首席技术官),能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层次人才;

(8)聘用年薪50万元以上或个人股权占15%以上,在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工程技术研发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①关联公司间或本市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②与企业直接投资人存在三代直系关系的;③已享受“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政策的;④已享受本市国家、省“千人计划”政策的;⑤在本市与两家以上企业签约的;⑥第(1)—(7)项的申报人,签约年薪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

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等方面破格。积极引进外地“千人计划”,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一)创业领军人才扶持政策

1.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A、B、C等级经评审后认定)。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

2.由企业注册县(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并免除三年租金。

3.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优先推荐列入信贷支持计划、创业风险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租用标准厂房,且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5.优先推荐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业项目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创业项目的,可直接认定为B类,给予配套资助,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二)创新领军人才扶持政策

1.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湖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明确合同期内知识产权归属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县(区)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住房公寓,免除3年租金。同时根据不同对象,并视其承担项目规模、质量及进度,给予企业相应的资助:(1)对符合创新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第1—5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2)对符合第6项条件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3)对符合第7项条件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4)对符合第8项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企业签订3年以上、5年以下聘用合同,每年在湖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按上述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3.创新项目承担企业要按政府资助标准的1:3以上给予经费投入。其中,企业为项目产业化配套投资生产性设备达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4.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的,政府给予配套资助,用于创新项目产业化扶持。

除上述政策外,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均可享受“湖州服务绿卡”、“优化企业人才服务十条”政策在落户签证、教育医疗、家属就业、创业融资等方面的专项服务。

三、实施程序

(一)遴选评审

2014年“南太湖精英计划”建立常态化评审机制,实行按需评审。创业领军人才采取评审方式认定,创新领军人才采取审核资质方式认定。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开辟评审绿色通道。

1.创业领军人才遴选程序

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分为综合评审和项目答辩两个阶段,其中综合评审分为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审查和项目评估三个环节,由各县(区)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办”)负责;项目答辩由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

(1)综合评审

①形式审查

申报人已确定落户平台的,由各县(区)实施办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未确定落户平台的,由市专项办根据我市产业分布导向,引导申报人与各创业平台进行对接洽谈,确定落户平台后,再由县(区)实施办进行初步审查。

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由各县(区)实施办对申报人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核认定,并组织专家对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同步审查。

②知识产权审查

由各县(区)实施办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形式审查通过人员提交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③项目评估

各县(区)实施办可邀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市场化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拟进入项目答辩的建议名单及推荐意见,并报市专项办。

(2)项目答辩

由市专项办根据各县(区)实施办上报情况,牵头相关部门邀请具有国际水平、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风投专家及创业成功企业家等专家适时组织答辩。根据专家组评分情况,由市专项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把握三个优先原则(已有风投合作、已与本地企业合作、已实现产业化),研究提出拟入选人才项目及资助建议,并向县(区)实施办反馈评审结果。具体分为重点推荐(A类)、优先推荐(B类)、一般推荐(C类)和不推荐(D类)。

2.创新领军人才遴选程序

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分为形式审查和人才项目审核两个阶段,其中形式审查由各县(区)实施办负责;人才项目审核由市专项办负责。

(1)形式审查

由各县(区)实施办对申报企业和领军人才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申报资料统一报市专项办。

(2)人才项目审核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人员,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资格条件,申报项目产业导向、企业项目投入、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专项办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后,研究提出拟入选人才项目及资助建议。

(二)公示公告

入选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的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名单经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三)签订协议

由入选创业领军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与各区政府、市专项办签订三方协议,兑现相应的政策。三县可直接安排入选领军人才、企业与当地政府签约。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提供以下附件证明材料:(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工作经历任职的证明材料;(4)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5)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6)奖励证书复印件;(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创业领军人才还应提供:创业计划书或已在湖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创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由湖州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创新领军人才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已在湖工作的一并提供由湖州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申报材料应按要求填报完整,不得空项、漏项。

(三)有虚假申报的,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或所在企业的申报。

(四)根据“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产业化情况,每年适时组织绩效评估,实行动态晋级、正常退出机制,对评估优秀的创业类项目给予资助升级奖励,淘汰评估不合格项目。

(五)申报截止日期:2014年9月26日

五、附件

1. 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申报书

2. 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计划书